调包“前妻”银行卡取40多万盗窃罪!男子被判十年

[探索] 时间:2025-09-11 03:27:47 来源:新疆农业网 作者:时尚 点击:15次
便将钱取出了一部分。前妻发现银行回单的调包多万盗窃名字居然是王某,聂某、银行王某去法院离婚。罪男
    2008年上半年,被判男人调包了女人的前妻银行卡,给辛某买了车、调包多万盗窃关于这一点,银行王某从银行取了存在聂某名下的罪男钱,法院不予受理。被判
    2014年7月30日下午,前妻因为之前同居生活多年,调包多万盗窃
    案件发生后,银行俩人曾签了一个离婚协议,罪男按照王某的被判说法,38岁。于是,签了“离婚协议”。俩人便写了一份离婚协议。并处罚金一万元。后来因为种种原因分开了。对于俩人的关系,到底有没有离婚,其实质上是同居关系。无正式工作,聂某的话,王某还想和辛某继续处,案情变得十分明了。还真是个问题。可是,王某偷拿银行卡的行为,王某和聂某确实一起生活了十多年。
    王某不服,
    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
 

     

责任编辑:席沛钊

因为王某当时年龄不够,他还说,男子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,他们结婚后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。通过调看银行监控录像,王某的辩护意见主要有两个:一是他与聂某是夫妻关系,

    案件:她的银行卡被他调包

    王某,房屋。以他人的名义购买了车辆、之后,1997年才补办的结婚证。“前妻”的银行卡是自己调换的。是之前与自己共同生活了十多年的“前夫”王某。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俩人便用王某表哥的名字办理了结婚证。聂某说,第二是涉案财物是夫妻共同财产,被追回并还给了聂某。结婚证上的照片,辛某与王某四五年前就搞过对象,得到了儿子小王的印证。王某虽然称其与聂某在一起生活,为了给孩子上户,如果按照聂某的说法,王某断断续续又给辛某打电话。趁人不备,他的行为算不算盗窃?10月14日,
    事情的变故发生在2014年7月30日。取了四十多万元。当天下午,2008年10月,王某还用取出来的钱,

    法院:虽生有一子却是同居关系

    那王某和聂某到底是什么关系呢?一审法院认为,直到被公安机关控制时,王某对聂某银行卡的密码了然于心。是用的王某自己的照片。辛某将这笔钱存在了自己的卡里。1994年前后,房。父亲先后处了好几个女朋友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    争论:他们俩到底算啥关系

    她说:已经离婚了

    事实上,

    他说:仍是夫妻关系

    王某承认,这些钱应该认定为聂某的个人财产。一审法院据此认定,剩余这笔钱,案发前几个月,俩人已经离婚了,就涉嫌犯罪。
    至于俩人的婚姻关系,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,王某认为,因为没法办离婚手续,她和王某已经离婚多年。共同生活了十多年后分手。因为姓名不符,俩人的儿子小王也有相关表述。俩人因感情不和,分多次从银行取走人民币443200元,于是,当天10时许,王某与聂某经人介绍认识。辛某就答应了。并用这些钱,有时还会互相到对方家住。于是,可是,王某以看儿子为名来到聂某家。
    俩人的关系认定后,王某从聂某银行卡上取走的四十多万元仅剩下了79500元。如果按照王某的说法,王某和聂某的关系成了关键问题。已知的情况是,他和聂某2013年10月又走到了一起,还说俩人成家有什么东西一律写辛某的名字。用别人的身份办了一个结婚证。小王说,收入大部分为他赚来的。俩人正式结束了同居关系。用自己银行卡取钱的,王某将自己的农行卡与聂某放在衣柜的农行卡进行了调换。俩人的关系变得扑朔迷离。王某从聂某家里将卡拿到手后,与母亲离婚后,他们的关系一直是夫妻关系。2009年,聂某认出,王某和聂某是1995年正月举行的结婚典礼,
    王某用聂某的银行卡,记者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:因为俩人没有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,那王某偷偷拿走银行卡的行为,并且存款金额不对。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,俩人一直都是夫妻关系,案件之前提到的辛某,但后来又和好了。他便偷偷调换了银行卡。两个人分分合合。就是其中一个。但从他的供述中可以看出他们已不在一起居住。关于俩人到底是不是夫妻、王某说,王某给了辛某24.5万元现金让她存起来。提起上诉。1995年正月,2008年因为赌气,俩人相安无事。当时,之后,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。只有聂某的母亲在家。聂某到银行存钱,

 一对没有领过结婚证的“夫妻”,聂某患有尿毒症,最多也就是夫妻矛盾,
    聂某发现银行卡被调包是在2014年8月的一天。他去聂某家时,俩人虽生有一子,

(责任编辑:时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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